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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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02 15:46:40    来源: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石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电力(常规电力);

    (六)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七)核电;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二)能源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传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能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质、控制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六)能源生产、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制图方法和技术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产和建设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八)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评定方法和检验方法;

    (九)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十)能源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上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制定为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能源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能源领域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三)组织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七)决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行业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一)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申报本行业的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五)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行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的年度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三)组织对本专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包括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报批等)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协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制(修)订、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能源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时,可提出标准制定或采用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做好能源领域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规划、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www.sac.gov.cn/sbgs/flfg/gfxwj/bmgfxwj/201510/t20151013_1950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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